2019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一建法规重点
本部分是整个法规体系的基石,涉及法学基本原理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在于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工程相关核心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法律体系与法人制度:必须掌握我国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效力层级及其制定机关。深刻理解法人的分类,特别是施工企业作为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项目经理部的法律性质(属于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这是理解工程领域诸多权利的基础。重点包括:
-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及转让条件至关重要。
-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
-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掌握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如施工侵权)。
知识产权制度:明确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特别注意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规则,这在工程设计、技术创新中经常涉及。
担保制度: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是高频考点。需重点掌握:
-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以及保证期间的认定。
- 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但《民法典》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对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可联系到建设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分包或材料加工)等合法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均可留置。
- 定金罚则及其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保险制度与税收制度:了解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尤其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熟悉与建筑业相关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基本计算原理和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制度:综合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区分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易搜职考网提示,此部分常与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结合考查。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此部分围绕工程项目“开工”的合法条件展开,核心是《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规定。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与法定批准条件:建设单位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法定主体。必须熟记并理解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八项条件(如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其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具体标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是细节考点。
延期、核验与重新办理: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3个月)与延期规定(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理解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和恢复施工(报告后,中止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核验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对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对应的责令改正、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掌握。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本部分是法规科目的重中之重,内容多、分值高,主要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必须准确记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中规定的项目范围(使用预算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具体规模标准(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易搜职考网提醒,此标准是判断招标方式的前提。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及区别。
- 招标基本程序:从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到签订合同的完整流程。每个环节的关键时间节点(如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公示期不少于3日等)和法定要求必须牢记。
-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理解并识别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各种情形。
- 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掌握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否决投标(废标)的法定情形。明确投标保证金没收与退还的具体规定。
-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资质认定原则(就低不就高),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承担连带责任。
- 不正当竞争行为:准确界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等级划分及业务承揽范围。
- 禁止违法行为:明确法律禁止的转包、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再分包)的具体情形。掌握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界定与区别。
- 工程总承包(EPC):了解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及政策导向。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了解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分类(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公布期限和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本部分融合了《民法典》合同编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实践性极强。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履行、解除、抵销等)。
-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重点掌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选择规则,以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核心中的核心。重点内容包括:
-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要点。
- 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 竣工日期争议的认定: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 赔偿损失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形。
- 合同解除:发包人、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及程序。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情形。
-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重点掌握试用期期限与工资标准、服务期与违约金(仅限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竞业限制的人员与期限规定。
-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无需通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劳动保护与劳动争议处理:熟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规定。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本部分体现了工程建设中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具体规定。如:
-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对扬尘、废气排放的控制措施。
- 水污染防治: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 噪声污染防治:“夜间”的界定(晚22点至晨6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且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规定,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特殊管理要求。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了解建筑节能的基本规定,如采用节能材料、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掌握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的处理程序: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本部分法规强制性规定多,责任体系清晰。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如建立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参加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与延期(期满前3个月办理,有效期延期3年)。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别是新员工、转岗员工、“四新”应用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包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安全防护(临边、洞口、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消防安全责任等规定。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与修订。
- 事故报告的规定: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准确。
-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如提供真实资料、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安全费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等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本部分与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并重。
工程建设标准:了解国家标准(强制性/推荐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分类。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图施工、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负责、实行质量检验制度、履行保修义务等。其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依法发包、提供原始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实行监理的应委托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
- 勘察、设计单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如完成设计合同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主要材料进场试验报告齐全、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
- 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量问题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造成的,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费用。
本部分为解决工程实践中各类争议提供了法律途径指引。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纠纷种类包括民事纠纷(合同、侵权)、行政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针对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制度:
- 管辖:重点掌握地域管辖中的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以及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了解级别管辖和移送管辖。
- 当事人和代理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概念。
-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和特殊规则。
- 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与中断(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规则。
- 审判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基本流程。
- 执行程序:执行根据、执行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2年)。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 仲裁庭的组成: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 开庭与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定理由需掌握。
调解与和解制度:区分不同调解形式的效力。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书经签收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和解可以在纠纷解决的任何阶段进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和一般程序。易搜职考网建议考生注意,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通过对以上八个板块系统性的学习和深入理解,考生能够构建起完整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体系。2019年的备考,除了掌握这些静态的法律规定,更应关注法规背后的原理和动态的司法实践,通过大量高质量的习题演练,特别是案例分析题,来提升应用能力。易搜职考网拥有海量的历年真题和精准的模拟题库,能够帮助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巩固,熟悉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从而在考试中做到游刃有余,顺利通过这门至关重要的基础科目,为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迈出坚实的一步。